台版转自轻之国度

    图源:肥王

    扫图:linpop

    录入:洁白

    将孩童健全养育成人,保护其不受犯罪行为侵害条例(节录)

    〇〇年八月三十一日第一清丽指定都市第八号条款

    第一章对孩童会产生负面影响之行为的规范

    一未经许可,任何人都禁止持有不健全物品。

    二本条例提及的「不健全物品」之定义,以《公序良俗健全育成法》所述为基准。由于该法令之规范,本条例无法列举具体事例,届时全权委托善导课暨风纪委员判断。

    第二章罚则

    一为满足自身不健全欲望而持有不健全物品之未成年人,处三日以下拘役及善导课矫正教育。

    二二十岁以上者若基于与「一」同样之目的持有不健全物品,处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,或一百万元以下罚金。

    三持有不健全物品者,不得以「不知其为不健全物品」为由逃避罚则。

    但持有者无过失之情况不在此限。

    第三章目的

    一本条例为了将危及孩童生命、身体、精神之犯罪行为防范于未然,保障孩童安全及其健全的成长过程,兹此阐明第一清丽指定都市、善导课及风纪委员职责,并规定必要设施及应当规制之行为。

    二关于本条例之适用范围,禁止因偏离前述目的之其他目的滥用本条例。
友情链接